区有关单位,各镇街,各项目单位:
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力保障项目顺利开展建设,现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根据国家以及省市政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节能报告并申请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未按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通过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办理权限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在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区发改局负责办理。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
******能源局负责办理。
(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五)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六)关于“两高”等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理方式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节能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服务事项已实现网上办理,符合审查范围的项目,请项目单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检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办理权限选择对应层级。如符合我区区级审查的项目,请选择“广州市”—“增城区”)。项目单位需提供并上传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节能承诺书;
(2)项目节能报告。
为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鼓励项目单位在节能承诺书中就绿电绿证消费情况进行承诺。
四、强化监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有关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我局将根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等规定,视情况联合街镇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不定期对项目开展节能监察等工作。
请符合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项目单位主动办理节能审查。各有关单位及镇街等在日常工作中对有关项目做好办理提醒。如有疑问,可向我局咨询。
特此通知。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docx
附件2: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docx